师德师风规章制度

常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27

常大委〔2020〕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9〕1号)《常州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大委〔2020〕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

5.违反保密制度,公然泄密。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

(二)教育教学方面

1.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未经课程所在学院和学校同意,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停课或改变教学计划,影响恶劣的。

3.无视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7.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文。

(四)工作、生活作风方面

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工作中不负责、不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任务,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工作任务。

4.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资产。

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五)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等渠道反映我校教师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如遇无具体事实和依据,应由公安机关受理,以及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等情形,原则上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师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纪委办反映,并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若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该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以及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及科研管理部门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学院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若《常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常州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处罚方式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未有明确处罚依据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对情节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3.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学院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教职工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延期或解除。审定的结论下发文件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科研院所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年度考核所在学院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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