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0-09-01

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6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文件规定之日算起。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新的处分期限从前一个处分解除之日开始算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危害后果轻微,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改正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仍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六)酗酒肇事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到处分者,在处分期间:

(一)不享有校内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助学金获得者从处分作出之日起的次月停止发放。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或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规定,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安排期间擅自离校,三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四至六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七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作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上课时有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与教学活动无关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考前泄露考试内容等其他扰乱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住校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留宿异性宿舍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乱扔、乱摔、焚烧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较坏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寻衅滋事、酒后闹事、以及其他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扰乱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批评教育不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履行工作职责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背事实,故意向媒体或他人提供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求职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材料)、隐瞒欺骗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吸食毒品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赌博行为(含网络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围观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同学、师生交往中,无理纠缠对方,影响对方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调戏、猥亵、侮辱他人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有偷窥、偷拍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与治安管理处罚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挑起者、组织者、主要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怂恿、提供器械或其他为打架斗殴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包庇他人或为打架斗殴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先动手打人者,从重从严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学校或他人财产,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构成犯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盗窃、诈骗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为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工具或其他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其他侵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以下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盗用、泄露他人QQ、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查,报学校批准;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最终决定处分(处理)的学院或部门应当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处分(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处分(处理)决定部门或学院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三十六条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一般在处分(处理)决定书生效后5日内执行,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一般在处分(处理)决定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常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解除处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受处分以来表现、取得成绩);

(二)在校学生,由所在班级同学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签名表态(班级签名同意率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离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提供由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班主任(导师)、辅导员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签署个人意见;

(四)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五)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书面建议,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相关部门和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常州大学减轻、解除学生行政处分规定》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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